山西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已废止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及结果;(五)要求对姓名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