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已废止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