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限期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