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