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