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因进行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实需要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