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权属、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污水、废弃物;(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五)擅自修剪树木;(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