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从阿拉新气田至天然气储配站的长输燃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厂区外(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各5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爆竹、烧荒或其他动用明火行为。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