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用户需增加、减少、拆除、迁移或改造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更换同一气种的灶具除外),应先向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燃气经营单位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