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来水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一)盗用城市供水的;(二)擅自安装二次供水设施或者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的;(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接装泵抽水的;(四)非火警擅自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