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城市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