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千元至三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三)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