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五章 供水设施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修所属供水设施,确保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按产权归属划定,也可按合同的约定。新建居民住宅的城市供水管道从接水点至用户总水表(不含水表井)部分,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将产权及有关资料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养护维修。现有居民住宅的供水管道的管理和维护按原产权归属划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