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修所属供水设施,确保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按产权归属划定,也可按合同的约定。

新建居民住宅的城市供水管道从接水点至用户总水表(不含水表井)部分,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将产权及有关资料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养护维修。

现有居民住宅的供水管道的管理和维护按原产权归属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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