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第五章 罚则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不按商业网点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商业网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