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第四章 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居民住宅楼底层或者与之相邻的商业网点内以及学校、机关等附近的商业网点内,不得从事影响居民生活、污染环境和影响学校教学、机关工作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