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第五章 罚则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划组织实施的,由商业网点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