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商业网点主管部门管理的商业用房,必须用于设置商业网点,不得擅自改做它用,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