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系第七条已废止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农村机电提灌工作。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机电提灌工作。乡镇(街道)农业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街道)的农村机电提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