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农村机电提灌工作。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机电提灌工作。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街道)的农村机电提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