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受益区域,可建立群众性的灌区管护组织,负责本灌区提水灌溉的组织、协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管护组织接受当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