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或者限期纠正;拒不停止或者不纠正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