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破坏、盗窃、损毁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