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废旧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及其主要零配件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至五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