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提水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提请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