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提水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提请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