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国有的或集体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报废、变卖或改变其主要用途,由工程管护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