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国有的或集体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报废、变卖或改变其主要用途,由工程管护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