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并发给产权证书。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应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产权证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