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第二十条已废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应当依据投资的来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