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