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农村机电提灌工作的年度计划、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

(三)积极组织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抗旱防灾、抢险救灾工作;

(四)监督管护规章、操作规程、设施维修改造计划、作业计划的执行;

(五)组织安全生产和业务技能的培训;

(六)引导农村机电提灌经营单位综合经营;

(七)推广农业节水技术,扩大旱地、坡瘠地灌溉面积;

(八)做好提水费的核定和监督使用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