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系第十一条已废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农村机电提灌工作的年度计划、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三)积极组织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抗旱防灾、抢险救灾工作;(四)监督管护规章、操作规程、设施维修改造计划、作业计划的执行;(五)组织安全生产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六)引导农村机电提灌经营单位综合经营;(七)推广农业节水技术,扩大旱地、坡瘠地灌溉面积;(八)做好提水费的核定和监督使用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