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系第十条已废止个人或个人合伙或以其他形式兴办的农村机电提灌站,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和业务指导的情况下,独立行使经营自主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