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系第十二条已废止农村机电提灌站和灌区管护组织的职责:(一)制定本灌区的灌溉、发修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制定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保护措施,落实治安责任制,调解用水纠纷;(三)做好提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四)准确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数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