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农村机电提灌站和灌区管护组织的职责:

(一)制定本灌区的灌溉、发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保护措施,落实治安责任制,调解用水纠纷;

(三)做好提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准确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数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