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查证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应当在收到离任审计报告或者查证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