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审计单位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二)企业自查报告;

(三)企业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四)企业资产实地盘存和债权、债务等有关资料;

(五)企业章程、经营目标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等有关资料;

(六)国家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企业的特殊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的文件资料;

(七)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税收、财务等专项检查资料;

(八)有关离任审计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转移、隐匿、篡改和毁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