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被审计单位或离任者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单位或离任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分别由审计人员所在的审计机关、部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决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