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第二十条已废止审计机关或部门审计机构应当自收到离任审计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安排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委托进行离任审计,应当与委托方签定《委托协议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