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审计机关、部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应当组成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离任者。审计通知书应当载明离任审计的起止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及审计组组成人员等内容。社会审计组织以委托方名义发出审计通知书。部门审计机构直接进行离任审计和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委托进行离任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