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审计局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审计局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所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

市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