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管辖第十四条已废止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分层次进行:(一)市人民政府任命或委派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市审计局直接进行审计;(二)除第(一)项外的市属其他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部门审计机构对企业直接进行审计,或者由负责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