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六章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直至整改合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相邻建筑物和设施损毁的,应当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