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六章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申办安全受监登记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已完成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