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基本农田划定第七条有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面积未达到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下列农用地划入基本农田:(一)土地开发、整理后新增加的集中连片、水利设施条件较好,土壤肥力较高的耕地;(二)原来是耕地,农业结构调整中用于畜牧养殖和水产养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可以还耕的;(三)原来是耕地,农业结构调整中改种林木、果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可以还耕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