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下列耕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耕地;

(二)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耕地。

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已经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耕地,不再计入耕地面积。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