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存放船舶垃圾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擅自拆除或停用船舶的防污设备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域污染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