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不按规定配备船舶防污证书和防污文书或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定防污应急反应计划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