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不按规定配备船舶防污证书和防污文书或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定防污应急反应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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