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存放船舶垃圾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擅自拆除或停用船舶的防污设备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域污染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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