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海岸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