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列入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由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