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经批准或备案后,如有重大变更,须重新申报批准或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