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利工程。

鼓励在农业灌溉区成立水合作组织。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