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