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